民國 108 年 7 月 1 日,衛生福利部依據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四條第三項正式施行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》,確立台灣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建立產品資訊檔案(PIF)的法源依據與具體要求。
本文依據管理辦法原文,逐條解析 16 項必備文件內容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(安簽人員)的資格條件,以及保存與查核規定,協助業者確實掌握合規義務。
台灣化粧品製造業者、進口代理商、品保與法規人員,以及計劃取得安簽人員資格的專業人士。
管理辦法概覽
《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》共九條,核心規範三大面向:
- 誰須建立:一定規模的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
- 建立什麼:16 項指定文件,以中文或英文建立
- 如何保存:書面或電子方式,自產品最後上市日次日起至少保存五年
哪些業者需要建立 PIF?
依管理辦法第二條,以下三類對象屬於「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」,須依法建立 PIF:
- 依公司法、商業登記法應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
- 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八條應完成登記之工廠
- 除免工廠登記之手工香皂業者外,其他製造或輸入化粧品之團體或法人
16 項必備文件完整說明
依管理辦法第三條,PIF 須以中文或英文建立以下 16 項資料,若原始資料非中英文,須備有中英文譯本。
基本產品資訊(第 1–4 款)
產品基本資料
包含產品名稱、產品類別、劑型、用途、製造廠名稱與地址,以及製造或輸入業者資訊。分段製造者,須列出製程中所有製造廠及其執行製程。
完成產品登錄之證明文件
須附上已完成產品登錄的相關證明,確認產品符合上市前登錄義務。
全成分名稱及其各別含量
所有成分須以標準名稱列示,並標明各別含量比例。
產品標籤、仿單、外包裝或容器
保存正式上市的標籤版本,包含仿單(如適用)及外包裝設計。
製造與使用資訊(第 5–8 款)
GMP 符合性證明文件或聲明書
製造場所須提供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(GMP)之證明文件或業者聲明書。
製造方法、流程
詳述產品的製造步驟與生產流程,以供主管機關查核。
使用方法、部位、用量、頻率及族群
說明產品的使用指示,包含適用部位、建議用量、使用頻率及目標使用族群(如成人、兒童等)。
產品使用不良反應資料
蒐集並記錄產品上市後的不良反應通報資料,並定期更新。
安全性科學資料(第 9–15 款)
- 第 9 款:產品及各別成分之物理及化學特性
- 第 10 款:成分之毒理資料
- 第 11 款:產品安定性試驗報告
- 第 12 款:微生物檢測報告
- 第 13 款:防腐效能試驗報告
- 第 14 款:功能評估佐證資料(如宣稱特定功效需附臨床或測試佐證)
- 第 15 款:與產品接觸之包裝材質資料
產品安全資料(第 16 款)
第 16 款為最關鍵的文件,須包含兩個子項目:
- (一)安全性評估結論及建議:由安簽人員簽名並載明日期
- (二)安簽人員資格證明文件:證明其符合第四至六條規定之資格
安全資料簽署人員(安簽人員)資格
依管理辦法第四條,安簽人員須同時符合「學歷條件」與「完成訓練課程」兩項要求。
學歷條件(符合其一即可)
- 國內、外大學醫學系、藥學系、化粧品學、毒理學及相關系所畢業
- 民國 108 年 6 月 30 日前,自國內、外大學化學或化工系所畢業,且具五年以上化粧品安全評估相關工作經驗
安全性評估訓練課程(必修)
安簽人員須完成至少 54 小時的專業訓練,課程分為四大模組:
- 化粧品管理法規(至少 4 小時):國內外化粧品衛生管理規範、PIF 制度
- 化粧品成分之應用及風險(至少 8 小時):美白、防曬、止汗、染燙髮等成分安全性,及不良反應案例
- 化粧品安全評估方式(至少 36 小時):皮膚生理、毒理評估方法(刺激性、敏感性、腐蝕性、眼睛刺激性、基因毒性)、奈米安全性、風險評估,以及動物試驗替代方法
- 產品安全性評估結論製作(至少 6 小時):實際演練安全評估結論撰寫
年度繼續教育(第五條)
取得資格後,安簽人員每年須接受至少 8 小時的相關訓練課程,以維持專業知識的即時更新。
國際合作協議國家豁免(第六條)
與台灣訂有安全資料簽署人員合作協議之國家(地區)或區域,其安簽人員得免適用第四條(學歷與訓練)及第五條(年度繼續教育)規定。
保存與查核規定
依管理辦法第七、八條,業者在保存與查核上有明確義務:
- 保存方式:書面或電子儲存皆可
- 保存期限: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,至少保存五年
- 存放地點:須存放於產品標籤所標示之地址,供主管機關查核
- 查核通知: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,應於七日前通知業者,但情況緊急或有公共利益必要者不在此限
實務建議
依據 SuperPIF 協助業者建置 PIF 的實際經驗,以下幾個常見問題值得特別注意:
- GMP 聲明書 vs. 證明文件:若製造廠尚未取得正式 GMP 認證,可先提供業者自行出具的聲明書,但建議積極推動製造廠完成認證
- 不良反應資料的持續更新:PIF 是動態文件,第一項資料有變更時須同步更新,特別是不良反應資料(第 8 款)應建立定期回報與更新機制
- 安定性試驗豁免需謹慎:第 11 至 13 款雖可申請豁免,但需由安簽人員評估後在安全資料中具體敘明理由,並非自動豁免,建議與安簽人員充分討論再決定
- 分段製造的文件複雜度:若產品委由多家工廠分段製造,第 1 款須列出所有參與製造廠,並分別說明各自執行之製程,建議提早釐清製造鏈架構
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管理辦法雖為台灣本地法規,但其架構與國際趨勢(如歐盟 PIF 制度)高度接軌。對於計劃同時布局台灣與海外市場的品牌,建議在 PIF 建置初期即整合台灣與目標市場的文件要求,避免重複作業,提升建置效率。